第08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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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维权4年终获正常退休待遇
单位不得为女工设定结婚、生育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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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8月3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单位不得为女工设定结婚、生育条件

 

常律师:

您好!

请问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限制女职工的结婚权益和生育权益吗?

谢谢您的答复。

答: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据此,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和生育的内容。

法条链接:

《就业促进法》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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