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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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股东悄悄注销 员工可向股东讨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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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0年8月2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公司被股东悄悄注销 员工可向股东讨欠薪

 

编辑同志:

我们从公司离职时,公司因为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向我们付清工资,向我们出具了欠薪条。近日,我们得知公司股东高某等已悄悄利用虚假的清算报告,欺骗登记机关注销了公司。当我们要求支付被拖欠的工资时,高某等人表示,他们只能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清偿责任,可是,他们的出资已经亏得一分不剩了。请问:在公司已被注销不复存在的情况下,我们能不能直接要求高某等股东清偿欠薪?

读者:魏琳琳等13人

魏琳琳等读者:

你们有权直接要求高某等股东清偿欠薪。

按照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确是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的责任是有限的。只要股东没有利用公司的独立性、没有滥用股东职权侵害他人,原则上是不能追究股东的法律责任的。但是,如果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性、滥用职权侵害他人就要另作他论。从高某等人的行为看,在偿还欠薪上他们有撇不开的责任:

一方面,高某等侵害了你们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第187条第1款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上述规定表明,当公司财产不能足额清偿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依法应当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而高某等人明知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既未通知包括你们在内的债权人,亦未依法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反而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登记机关注销登记,无疑属于对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职权的滥用,构成故意侵权。

另一方面,高某等应当承担清偿欠薪的责任。

《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第189条第3款分别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因为高某等实施违法清算行为、以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这是对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该行为既不能产生使公司免于清偿债务的法律后果,高某等人也不再受到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其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赔偿你们的损失。

廖春梅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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