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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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案范围有限制 劳动者起诉需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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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法院受案范围有限制 劳动者起诉需注意

 

女职工周女士因退休事宜与用人单位打起了官司;杨先生要求法院确认自己的工资标准;万先生要起诉,要求法院判单位给自己补缴社保……然而这些职工的起诉都被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这是为什么呢?

法官介绍,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然而,有些争议却不属于法院劳动争议的受理范畴。为避免当事人错误地选择处理方式导致仲裁不予受理或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海淀法院法官以案件为例,提醒劳动者,受案范围有限制,起诉需注意。

确认工资标准非法院受理范围

杨先生于2010年7月23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在某公司工作,后因公司迁址河北固安,杨先生认为,公司的新址太远,放弃随公司迁去新址工作。在协议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时,杨先生认为,公司给其缴纳的社保基数与他的实际工资流水不符,公司提供的台账与本人工资流水不符,据此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在职期间工资基数。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杨先生所要求确认的客体指向的是一项事实而并非法律关系,属于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作出裁定驳回了杨先生的起诉。

法官释法

法官介绍,在起诉时,原告要明确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什么叫诉讼请求呢?法理观点认为,诉讼请求是原告所要追求的具体的法律地位或者具体的法律效果的主张。

案件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内容的不同,可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确认之诉,就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讼。

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当事人要求法院确认其工作岗位、确认其工作内容能接触导致白血病的有害物质、确认自己拿到的合同是伪造、确认工程责任事故与劳动者无关等,这些均不属于劳动争议确认之诉的受案范围。

事业单位人员退休手续的办理事宜非法院受理范围

周女士诉称,其为某技工学校事业编制内职工,于2014年5月已满55岁退休,本人希望60岁再办理退休,但是遭到了学校拒绝。周女士表示,学校声称为其办了退休手续,强行中断其工作,并按退休给其发钱至今已五年。因此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学校为其补缴2014年5月至今的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并核查学校违法违规办理退休的事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中,该学校是事业单位法人,周女士为事业编制,周女士的诉讼请求均是基于退休年龄的核定、退休手续的办理而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人事争议案件的范畴,所以对周女士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

法官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除上述情形外,劳动者与事业单位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审理实践中,安置档案、认定行政级别及确认单位侵害其工作权、住房权的非法性等情形均不属于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补缴社会保险非法院受理范围

万先生诉称,其于2004年9月2日入职某科技公司工作,2005年1月至2007年12月,公司一直以低于其应得工资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2008年1月至2018年6月,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请求法院判令某科技公司支付其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差额部分以及未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损失。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双方间就此产生的争议是社会保险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因此依法驳回了万先生的起诉。

法官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而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未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院则不予受理,劳动者需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此外,劳动者通过其他渠道缴纳保险费后,要求单位支付费用的,因劳动者违反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社会保险的登记、核定、缴纳、支付等正常秩序造成影响,法院也不予受理。

住房公积金缴纳非法院受理范围

贺女士于2002年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贺女士称公司未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其未向住房公积金部门投诉补缴,据此要求公司支付其折现补偿20000元。贺女士提起仲裁后,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其受理范围为由对贺女士的仲裁请求不予受理。后贺女士不服仲裁不予受理决定,诉至法院。法院认定,本案中贺女士要求公司支付2002年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未缴纳住房公积金补偿款的请求,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法官释法

根据2009年8月17日出台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3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办理退休手续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因此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发生争议时,应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稽核,而非通过仲裁、诉讼的方式解决。

法官提醒

海淀法院法官介绍,实践中常见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的典型事例还包括劳动者要求转移户口、归还户口页、终止用人单位与人才中心户口保管合同的纠纷等。

法官介绍,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一般有: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法官提醒劳动者,当与用人单位产生纠纷时,应明晰解决问题的途径,了解法院案件受理范围,避免影响维权。

□本报记者 李婧 通讯员 梁诗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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