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孩子成长成才,许多家长都会在暑期选择教育机构对孩子进行知识技能培训。可是,在培训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各种意外。而对于突发的种种意外,很多人不知道如何处置。以下4个案例,分别针对不同的情况进行了较为妥善的处理可供借鉴。
【案例1】
约定“概不退费”属无效格式条款
2019年7月23日,周女士让9岁的儿子参加两天的英语辅导培训后,便发现教学内容缩水较大且内容对儿子不太适合,遂要求退学退款。培训班虽同意退学,但以合同已约定“概不退费”为由拒绝退款。
“合同是你们预先拟定的,在订立合同时并未与我协商,而且对所有家长都适用,我也只是无奈签名的呀。”周女士反驳。
【点评】
培训班应当退费。
本案所涉合同是培训班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特征,该合同当属格式条款。而“概不退费”约定,明显加重了家长责任,排除了家长主要权利。
对此,《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八条分别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也就是说,“概不退费”的约定从一开始时起便对周女士没有约束力。
【案例2】
培训机构搬家可要求退学退款
2019年7月25日,孙女士基于期待女儿在音乐上能有长足进展,花了大笔钱让9岁的女儿参加总计50节课的钢琴培训。岂料,上了12节课后,举办者因与房东发生租赁纠纷,被迫迁移新址。
可是。培训新址比较偏僻且距离孙女士家较远,孙女士以举办者违约为由,要求退回全部费用但被拒绝。举办者给出的理由是: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限定上课的地点,且迁移新址并不影响授课质量。
【点评】
举办者应当允许退学退款。
这里涉及到情势变更问题,指的是合同生效后,全面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履行合同则显失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与之对应,培训班迁移新址后,虽可以保证授课质量,但会对孩子参加培训造成不便甚至是实质性影响,孙女士有权解除合同,要求按比例退回尚未完成的38节课的费用。当然,如果迁移新址对合同履行影响不大,则不能要求退款退学。
【案例3】
参加培训不能索要三倍赔偿
一家培训机构在招学宣传画册中,声称其教学环境优美、师资力量雄厚、培训经验丰富,并配上很多图片。王女士给8岁的儿子报了英语班后,发现培训机构的现实状况与宣传册中内容存在较大差距,遂以培训机构的行为构成欺诈为由,要求其给予报名费用的3倍即18000元赔偿。可是,培训机构只同意退学退款,不同意赔偿。
【点评】
王女士不能索要三倍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但其第二条同样表明:“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上述规定表明,消费者只有“为生活消费”才能要求三倍赔偿。而参加英语培训,不属于“为生活消费”,当然不能索要三倍赔偿。
【案例4】
孩子在课间休息打闹中受伤可索赔
一家培训机构在课间休息时,对于孩子们的玩耍、打闹一直没有专人管束,甚至是不闻不问。2019年8月14日上午,温女士7岁的女儿在与同学追戏中,被绊倒并摔伤。面对温女士索要赔偿,培训机构以此伤害与教学内容无关为由予以拒绝。
【点评】
培训机构应当赔偿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也指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 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培训机构放任学生打闹,明显属于未尽职责。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