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医保,看病负担大大减轻;有了养老保险,退休后可领取养老金;有了工伤保险,发生工伤有保障……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劳动者会遇到企业以各种理由不缴纳社保费的情形,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张亚的家属就因一份自愿放弃社保的声明,与公司打了一场官司。
补缴保险亦不能领取工亡补助
张亚是星缘公司的一名司机,双方签订有期限自2017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3日止的劳动合同。
2017年4月8日,工作中的张亚突发疾病死亡。2017年4月13日,公司为张亚补办了相关社会保险转入手续,并为他补缴了社会保险费。
2017年5月26日,经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亚之死应当视同工伤。2017年8月6日,张亚家属带着工伤决定书,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领工伤待遇。可是,该中心告知其不符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领取条件。
原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3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根据以上规定,社保部门出具办理情况回执,告知张亚家属不符合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条件。
公司支付员工补助60余万
由于没有领取到相应的补助金,张亚家属开始向星缘公司主张权利。星缘公司向其出示声明,该声明是张亚于2017年1月27日签署的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据此,公司拒绝向其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等费用。
该声明书的内容是:“乙方(即张亚)于2017年1月3日到甲方(即星缘公司)公司工作,获知甲方将统一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按照政策法规规定,相关保险费用由双方分别缴纳,乙方应负担的费用由己方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乙方在充分了解社保有关规定,清楚其在社保上的权利义务以及不购买社保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后,仍然自愿放弃公司为其购买社会保险。鉴于上述社保费用系乙方原因不予缴纳,为明确责任,乙方声明如下:本人自愿放弃甲方为本人购买社会保险(含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等险种),因未购买社会保险而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和法律责任由本人自行承担。本人同时保证不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就未购买社会保险事宜向公司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双方就相关问题无法协商,张亚家属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裁决星缘公司支付张亚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丧葬补助金32706元,两项合计609586元。
公司违反法定义务理当赔偿
星缘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无需支付张亚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偿金及丧葬补助金,理由是张亚曾以自己个人购买社会保险为由,自愿放弃由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职工自愿放弃社保声明是否真实有效。
庭审中,星缘公司提供了具有张亚签名的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张亚家属则认为该声明书不是张亚真实意思表示。退一步说,即使该声明是张亚的真实意思表示,相关内容也是无效的。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按照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由此来看,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无权放弃,张亚出具的声明书因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而星缘公司未依法为张亚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其因病死亡并被认定为工伤后,星缘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其支付相关费用。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1款规定,作出与裁决内容一致的判决。
星缘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二审法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其理由是张亚本人已经签署不愿意缴纳社保费的相应证明,该证明是其真实意愿,公司不应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费用。
二审法院认为,张亚已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该公司未依法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理应由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星缘公司认为张亚本人已经签署不愿意缴纳社保费的相应证明,但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故对星缘公司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杨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