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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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亲戚关系减半发工资 老板也应为雇员缴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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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0年8月1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因亲戚关系减半发工资 老板也应为雇员缴保险

 

编辑同志:

基于亲戚间的帮忙,也为学点经商之道,我与个体工商户邱某约定在其超市工作一年。虽然在工作期间我只领取其他雇员一半的工资,但在工作内容以及接受管理、指挥等方面与其他员工完全一样。

近日,邱某只给其他雇员办理了工伤保险,对我却以属于义务帮工为由拒绝。请问:邱某的做法对吗?

读者:康小小

康小小读者:

邱某的做法是错误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从该规定可以看出,邱某究竟应否为你办理工伤保险,取决于你们之间究竟是雇佣关系还是义务帮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而义务帮工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不以追求劳动报酬为目的,为他人的事务无偿提供劳务。

义务帮工与雇佣关系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两方面:

一是雇佣关系是以支付劳动报酬为要件,雇员提供劳务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劳动报酬,雇主具有在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条件下按约向雇员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而义务帮工人往往是出于道德、情感等因素好意而为之,并非为了追求劳动报酬和对价,核心在于无偿。

二是雇主与雇员之间有很强的管理与被管理、服从与被服从、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义务帮工却不存在该关系,甚至帮工人可以随时走人,被帮工人也可以随时拒绝帮工。

与之对应,可以看出你与邱某之间明显属于雇佣关系:首先,虽然你们彼此具有亲戚间帮忙、学点经商之道的因素,但工资减半并不能排除你具有获取劳动报酬的目的,也不能排除邱某具有向你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即彼此并非无偿。其次,你和其他雇员一样,必须每天从事相同的并接受邱某的管理、指挥,甚至双方一年内不得随意解除雇佣关系。

廖春梅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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