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管理在我国国有企业有着深厚的基础和优良的传统,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在丰富的实践中已经相当成熟和完备,并且为推动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随着国企改制、非公经济发展和多种复杂原因,企业民主管理面临新的挑战,也是必须正视的现实。
日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辽宁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将在今年12月1日起施行。企业民主管理并不是新话题,何以成为新闻?因为它被赋予了许多新的内容。
民主管理在我国国有企业有着深厚的基础和优良的传统,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在丰富的实践中已经相当成熟和完备,并且为推动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随着国企改制、非公经济发展和多种复杂原因,企业民主管理面临新的挑战,也是必须正视的现实。
据报道,辽宁省总工会调查显示,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总体情况较好,但也存在着厂务公开机构作用发挥不好、基层民主管理制度运行不规范、非公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发展不平衡等情况。这些问题在其他地方是否存在?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只是程度不同、侧重不一而已。因此,实行企业民主管理立法,规范企业民主管理,提高民主管理权威性,成为新的课题。
譬如,有职工批评职代会有弱化趋势,理由是有的工会不愿为职工说话、办事,不敢与企业协商维护职工权益。尽管这样的批评不大全面,却也反映了部分实情。问题在于,企业自身都在变革,企业内部民主管理形式岂能一成不变?不变势必落伍,弱化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不适应。特别是在一些非公企业,民主管理甚至未纳入议程。必须承认,企业民主管理仍有许多难迈的“门槛”,难啃的“骨头”,需要工会工作者有新的思路,新的办法。
又如,厂务公开的推行已有20多年的成功实践。但是,在一些人的头脑里,似乎这项制度只是在国企才有开展的基础和推行的条件,而外资和民营企业由于要按市场经济规律甚至境外法律和国际规则办事,推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很困难。尽管这种认识肯定了国企的优势和传统,但却有意无意地排斥了在其它经济模式下推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必要与可能。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在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现实条件下,这样的认识显然是落后了,不符合客观实际。如果不予澄清、改变,就会无形中局限工会工作的范围和影响,削弱企业民主管理。
企业民主管理意识淡化、职代会作用削弱,有思想认识问题、体制保障问题,也有自身不适应发展变化的问题。现行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条例沿用多年,许多条款已明显不适用当前实际。因此,出台新的法规是大势所趋。
辽宁的新《条例》将近年来各级工会及企业创造的好的民主管理形式、行之有效的民主管理办法、兄弟省民主管理成功经验等都纳入其中,符合了企业发展实际和职工现实需要,更有指导性、权威性。这本身就是一条经验:与时俱进。譬如,规定企业民主管理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其他形式包括企(厂)务公开、集体协商等;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近年的实践中产生了积极效果,也在《条例》中明确下来;《条例》还将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的成功实践纳入其中;厂务公开形式利用电视、广播、网络,体现了时代特点,等等。
企业民主管理新的内容源自新的发展需要,体现新的实践经验,需要新的思维和新的精神状态,总之,要与时俱进。
□张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