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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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遭遇“职场PUA”该如何维权?
车辆借给他人用时受损 保险公司仍需进行赔付
送病危岳父转院就诊 公司不准事假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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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7月3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车辆借给他人用时受损 保险公司仍需进行赔付

 

编辑同志:

我将小车借给好友驾驶后,因好友在拐弯时车速过快、见前方来车措手不及导致翻车。该事故虽然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小车严重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好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考虑到我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车损商业保险,我曾要求保险公司理赔2万余元修理费用,但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其只能对我驾车所导致的损害担责。可是,这次事故是由于我的好友所造成,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请问: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芮美芸

芮美芸读者:

保险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方面,合法的车辆借用人也属于被保险人。

交强险和车损商业保险,都是以机动车为保险对象,只要投保人投保了对应保险,只要驾车人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保险公司都必须承担理赔责任。即投保人缔约保险合同所追求的保险利益,不仅在于保障自己,还在于其允许的其他驾驶者。因此,即使出现投保人与实际驾驶人不一致的情况,保险公司仍然要承担理赔责任。

本案中,虽然你的好友存在拐弯时车速过快、见前方来车措手不及等问题,但只要其持有驾照,没有保险合同中明令禁止的行为,其便属于合法驾驶人,保险公司不能拿损害是由于你的好友驾车所致而推卸理赔责任。

另一方面,法律、法规并没有将投保人之外的驾驶人排除在保险理赔之外。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也指出:“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上述规定表明,只要保险利益受到损害,保险公司就必须理赔,并不局限于系投保人所致。

颜东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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