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将小车借给好友驾驶后,因好友在拐弯时车速过快、见前方来车措手不及导致翻车。该事故虽然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小车严重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好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考虑到我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车损商业保险,我曾要求保险公司理赔2万余元修理费用,但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其只能对我驾车所导致的损害担责。可是,这次事故是由于我的好友所造成,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请问: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芮美芸
芮美芸读者:
保险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方面,合法的车辆借用人也属于被保险人。
交强险和车损商业保险,都是以机动车为保险对象,只要投保人投保了对应保险,只要驾车人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保险公司都必须承担理赔责任。即投保人缔约保险合同所追求的保险利益,不仅在于保障自己,还在于其允许的其他驾驶者。因此,即使出现投保人与实际驾驶人不一致的情况,保险公司仍然要承担理赔责任。
本案中,虽然你的好友存在拐弯时车速过快、见前方来车措手不及等问题,但只要其持有驾照,没有保险合同中明令禁止的行为,其便属于合法驾驶人,保险公司不能拿损害是由于你的好友驾车所致而推卸理赔责任。
另一方面,法律、法规并没有将投保人之外的驾驶人排除在保险理赔之外。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也指出:“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上述规定表明,只要保险利益受到损害,保险公司就必须理赔,并不局限于系投保人所致。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