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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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满后的待遇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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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7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停工留薪期满后的待遇如何确定?

 

近日,读者兰先生向本报咨询说,他因工伤办理了停工留薪手续,期满后仍不能返岗上班。他想知道,从这个时候起到伤残等级鉴定前,其工资待遇能否按照原标准执行?是否仍由公司支付?能不能由工伤保险基金给付?

律师解答: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后,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一至四级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属于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时,向工伤职工支付的生活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不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42条规定,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由此来看,停工留薪期结束后,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能不能上班不影响劳动能力鉴定的进行。如果工伤职工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可以且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作为用人单位,其既有保护工伤职工基本生活的义务,也有依法协助工伤职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导致工伤职工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那么,用人单位应当继续承担支付生活费用的义务。其标准可以参照停工留薪期待遇确定。

李德勇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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