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结婚已有3个年头了,宝宝也快1岁了。当初,跟老公朱某结婚时,我父母要了合计下来价值30万元的彩礼。最近,老公朱某与一女子有不正当关系被我发现,经调查,在我怀宝宝期间,他就结识该女子并出轨。
我现在要求离婚,可朱某说必须要退还所有彩礼才肯同意离婚。我在拒绝的同时认为,朱某出轨导致离婚,他应当对我作出损害赔偿。
请问,我们各自的要求合理吗?我该如何离婚?
读者:解鹃
解鹃读者:
首先,你可以起诉离婚。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协议离婚,即夫妻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二是诉讼离婚,即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或者双方都愿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不能达成协议的,一方可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你提出离婚,朱某提出退还彩礼的条件,而你不同意退还,显然是无法协议离婚的,你应当向法院起诉离婚。如法院审理后确认你们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其次,返还彩礼是有条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因此,在离婚时,你和父母是否应当返还彩礼,要看朱某或其父母是否因给付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因彩礼的给付导致给付人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如果朱某或其父母能够提供低保证明、背负债务较多等家庭困难的证据,且家庭困难是因当初给付彩礼造成的,那么你和父母就应当返还彩礼。否则,法院就不会支持朱某的诉请。
最后,能否获取离婚损害赔偿要看对方是否有法定的过错情形。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中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婚内出轨不能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划等号。如果你无证据证明朱某与那位女子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那么就无权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