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制衣公司的员工,去年在工作时遭遇事故伤害,人社局认定我为工伤,后经鉴定为伤残六级。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方知公司未为我缴纳工伤保险费。
随后,我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仲裁委裁定公司一次性支付各项工伤待遇38万元。裁决书生效后,公司并未履行裁决。
我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调查发现公司已处于停产状态,无财产可以执行,因而作出了中止执行的裁定。目前我没有工资收入,生活比较困难。
请问,公司无财产,裁决书就成为废纸了吗?
读者:凌玲
凌玲读者: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你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仲裁裁决书、法院中止执行裁定书等材料,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作出先行支付的决定。不过,你的38万元工伤费用不一定都能获得先行支付。因为先行支付的范围仅限于《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而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不在先行支付的范围内。对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范围的这部分工伤费用,当该公司有财产时,你可以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
另外,如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不予先行支付的决定,而你不服,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合法权益。
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