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将自己位于北七家镇某社区的两居室租给张某,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3月份房屋内暖气片漏水,张某下班回家发现沙发等家具已全部被浸湿。张某连忙联系物业关了自家楼层的暖气阀门,经检修,物业称暖气片年久开裂,只能换新的,大概需要1000元。关于这1000元该由谁承担,韩某与张某一直未商议妥当,近日双方共同来到北七家公共法律服务站咨询。
案情介绍:
韩某称张某使用不当,泡坏了自家的家具,自己不追究已经仁至义尽了。张某称暖气片已安装十余年,是自然损坏,应由业主维修。工作站为双方析清了法律关系,《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韩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维修条款,应由业主履行房屋维修义务,韩某应当定期检查、修缮,保障住房安全。如果韩某推诿责任、怠于维修,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张某可以自行维修,维修后要求韩某承担维修费用。
经反复调解,韩某表示愿意出资更换暖气片。工作站提醒,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双方一定要明确约定维修条款,避免日后出现纠纷,租户在自行维修时应当留存损坏情况照片、视频、维修发票等证据,以便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