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由于一家公司拖欠我2016年度的工资未付,我曾在2018年1月9日向法院提交过诉状,要求责令公司支付。此后,因为我没有按照法院的通知在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被法院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近日,我再次持欠薪条向公司索要时,公司以从2016年至今超过3年、已经过期作废为由拒绝支付,并扬言即使我向法院起诉也得不到法律保护。
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读者:王丽娟
王丽娟读者: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这里涉及到诉讼时效和诉讼时效中断问题。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二条分别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与之对应,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简而言之,就是过期作废。
但是,诉讼时效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如诉讼时效中断就是导致其变化的原因之一,指的是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为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其依据是《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该规定的具体内容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就必然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而不受任何条件限制。
结合本案,由于你已经在2018年1月9日提起过诉讼,所以,虽然你没有按时缴纳案件受理费并被法院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你索要欠薪的诉讼时效可以从2018年1月9日起重新计算3年。截至目前,该诉讼时效尚在3年之内,公司不能以“过期作废”拒付欠薪。
廖春梅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