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者魏先生向本报咨询说,他所在公司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一天,他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但是,有人告诉他,此类情形不允许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发生的医疗费等补助。他想知道,这种说法是否正确?是否影响工伤认定?
法律分析
这个问题的核心,是此种工作伤害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可以认定为工伤,那么,就能够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相关费用当然就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了。否则,就不行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等规定,职工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于是否是工作的判定,通常根据行为的客观表现、用人单位的指令要求、劳动者的主观意思等来确定,并不考虑单位是否超出营业执照限定的经营范围问题。
在通常情况下,只要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正常业务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明显的违法性或不当性,则该劳动属于用人单位的工作,劳动者因此而受伤的,属于工伤。而劳动者既无法识别该行为是否逾越企业的经营范围,也要服从用人单位的指示、管理和安排,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不能认为逾越企业经营范围的业务行为不属于工作。
只有当行为的违法性或不当性可以明显识别时,例如,公司要求职工从事走私活动,那么,这种“业务”活动就不能界定为工作,因此而受伤就不得认定为工伤。
李德勇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