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年满50周岁退休后,公司基于我的业务能力、工作经验、人脉关系,对我进行了返聘并签订了书面合同。一个月前,我发现公司没有为我办理失业保险,考虑到万一被公司解聘将会减少收入,我要求公司办理这项保险。可是,公司认为我过了退休年龄,如今每月都在按时领取养老金,无需办理。
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吕素英
吕素英读者:
公司的说法是正确的。
一方面,你并非需要办理失业保险的主体。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第八十四条分别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这就是说,用人单位具有为职工办理失业保险的义务,如不办理还要受到相应处罚。但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对象只限于“职工”,而你虽然因为返聘仍在公司上班,但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职工”。
因为,《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男年满60岁,女年满50周岁的应该退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也指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法律、法规所调整的,只是用人单位与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只有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才能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正因为你已年满50周岁,所以你不在其列。
另一方面,你并非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对象。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即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并同时具备两个要件:“失业”“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结合本案,虽然你被解聘也会导致收入减少,但这种情形并不是“失业”,也没有“中断生活来源”。因为,你在退休之后已经按月领取养老金。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