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平区小汤山镇某村村民袁某来到小汤山公共法律服务站咨询。袁某与刘某是夫妻,生有一子一女,儿子已经成家,女儿因为残疾一直没有工作,在家与两人共同生活。由于生活中摩擦不断,袁某与女儿的关系一直不好,慢慢地发展到互不理睬。随着年纪增大,袁某想立份遗嘱将所有财产由妻子刘某和儿子继承,一分钱也不给女儿。为此他来到服务站咨询。
法律分析:
工作人员告诉袁某,遗嘱中应当对女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这里所说的“必要的遗产份额”就是“特留份”。本案中,由于女儿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故袁某在遗嘱中应当对女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法律提示:
“特留份”就是指被继承人不能用遗嘱加以处分的,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所保留的必要的遗产份额。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