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系某物流公司员工,2012年入职后一直从事配送工作。2019年5月,因配送站区路线调整,张某多次不服从工作安排,受处分后向物流公司提交病假条,休病假至5月31日。其后,张某未再向物流公司提交病假条,也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期间,物流公司采取向张某发手机短信及电子邮件、通过快递发送返岗通知书、登报公告返岗通知书等多种方式,催告其返岗上班或履行请病假手续,但张某均未回应。
2019年7月19日,物流公司以张某自2019年6月1日起连续旷工3天以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以手机短信和快递的方式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当天,张某向物流公司快递寄出了多份病假条,称自己一直休病假无法履行请病假手续。
公司认定张某旷工并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吗?
法律分析
请假制度是公司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公司合理合法的管理制度,每一名员工都有义务遵守。本案中,公司做法是合理的。
首先,张某虽主张一直休病假无法履行请假手续,但其完全可以向公司邮寄病假条,或向公司主管发送手机短信请假,就像他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当天所表现的那样。但遗憾的是张某始终未提供证据证明请假获得批准。张某虽主张未收到物流公司催告返岗的多条手机短信,也未收到物流公司手机短信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这与其后来既发短信又邮寄病假条的做法相互矛盾。
其次,公司通过“向张某发手机短信及电子邮件、通过快递发送返岗通知书、登报公告返岗通知书等多种方式,催告其返岗上班或履行请病假手续。”可以说,几乎穷尽了所有通信手段与张某联系,因此,公司已经尽到了通知义务,也给了张某辩解的机会。
再者,张某所患疾病并非必须住院之疾病,更是远远未病到不能发短信、不能发邮件与外界联系的地步,可他却在长达近两个月的时间里既不与公司联系,也不对公司通知作出任何回应,显然具有违纪的恶意。
最后,张某入职公司已经5年了,作为一名老员工,他对公司各项制度尤其是请假制度不可能不了解,因此,公司按照规章制度认定其构成旷工,并采取合理方式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合理合法。
周卫法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