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三个月前,我通过一家中介公司介绍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并根据合同支付了总房价1%的中介费用。不曾想,房东所提供的房产证件纯属伪造,根本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而中介公司也隐瞒了该真相。
我与房东退房、退款后,曾多次要求中介公司退回中介费却一再遭到拒绝,理由是其已履行帮我找房义务,即已经付出了劳动,我无权索回。
请问:中介公司的说法正确吗?
读者:孙琪芳
孙琪芳读者:
中介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其必须退回中介费。
中介合同是《合同法》中的居间合同,指的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与之对应,中介公司是居间人,而你系委托人。
一般情况下,居间人的根本任务是促成合同成立。如果居间人未能促成合同成立,则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如果居间人已经促成合同成立,则不管该合同成立后是否能够产生法律效力,是否实际履行,委托人都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本案中,从表面看中介公司已经帮你找到所需房屋,并已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发生交易,你应当依约支付报酬。但是,实际情况并非这样。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照此规定,中介公司必须履行“如实报告”的法定义务,而其知道事实真相却隐瞒房东所提供的房产证件纯属伪造,根本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事实,无疑是对自身“如实报告”义务的违反。
本案中,你正是基于对中介公司的信任才购房。如果中介公司“如实报告”了所购房屋实际情况,你自然不会与卖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正因为其没有如实告知相关情况,所以,其无权获取报酬,已经获取的报酬必须退回。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