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在一次偶然的谈论中,我们发现虽然彼此是同事,但由于入职公司的时间不同,劳动合同的落款也不尽相同:有的既加盖了公司的印章,也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有的只加盖了公司的印章,没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有的只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没有加盖公司的印章;有的甚至只有公司行政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
请问:这些劳动合同是否都有效?
读者:关露露等11人
关露露等读者:
这些劳动合同都是有效的。其理由如下:
一方面,法定代表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劳动合同有效。
《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合同法》第五十条指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即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可直接视为用人单位的行为,其在劳动合同中签字代表用人单位。
另一方面,用人单位的行政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劳动合同有效。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指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即只要用人单位的行政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是代表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有理由相信其代表用人单位,合同成立。
再者,用人单位已经盖章,法定代表人没有签字,劳动合同有效。
这种情况好比一个人的名字代表一个人一样,一个印章也代表着一个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加盖用人单位印章,等于代表该用人单位认同。
最后,劳动合同既有用人单位印章,也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无疑更能体现单位的意志,理由自然无需赘述。
廖春梅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