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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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两不找” 劳动关系是否存在?
父母“失信” 三类情形连累子女
为牟利私下买卖驾照分 中间商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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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5月2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父母“失信” 三类情形连累子女

 

父母与子女各有各的权利义务。一般来说,父母做的事由父母承担责任,不会累及子女。但是,也有例外。以下3个案例,从不同角度反映出这样一个事实:诚信社会背景下,父母如果“失信”至少有三类情形会连累子女。

【案例1】

父亲欠贷不还

子女不能高消费

2015年3月,刘先生因扩大经营向银行办理了期限为1年的50万元贷款。到期后,他因经营不善未能如约偿还,只好再次以新还旧方式办理贷款。2017年3月新贷款又到期了,他只偿还了利息及部分本金,余款50万元及2017年3月之后的利息一直未能偿还。本案经银行起诉进入执行环节后,刘先生依旧未予偿还。2018年6月,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来,执行法官查实刘先生的女儿于同年9月进入一所年学费达7万元的私立学校就读,随即向该学校发出告知函,阐明刘先生欠贷不还、其子女禁止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的规定,要求为其女儿办理退学手续。

学校与刘先生沟通退学事宜时,他主动找到执行法官,并与银行达成分批偿还协议,其女儿学籍得以保留。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本案中,刘先生因欠银行贷款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仍未偿还,其女儿却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其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禁止性规定。

【案例2】

母亲犯罪服刑

儿子从警梦碎

于静原来在一家吸收公众存款公司工作。为多拉储户挣绩效工资,她向郑某借款50万元。事实上,她的目的不是为了借款,而是为了拉郑某参加高利息存款。后来,该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存款罪被查处。

此后,郑某依据于静出具的借条将她告上法庭。案件胜诉并进入执行环节后,于静虽有收入但依旧不还欠款。无奈,郑某提起刑事自诉,法院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裁判罪判处于静有期徒刑2年。于静在监狱执行刑罚期间,其唯一的儿子高某警校毕业,并被某公安机关录取。但是,在政审时因为她的不良行为被拒之门外。

【评析】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 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五)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人民警察在录取警员时,出于职业性质的考虑会因报考人员血亲出现某些极其特殊(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对考生报考条件进行限制,该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且不为法律所禁止。

本案中,高某因母亲犯罪服刑期间发生这种事情,实属遗憾!但它同时告诫为人父母者一定要遵纪守法,千万不能因为自己的不当行为影响子女的前途。

【案例3】

单位择优录用

可拒老赖子女

某军工国企公司在招录一批新职员时,理工大学毕业的小王通过了笔试、面试。可在接受政审时公司发现他的父亲因故意伤害罪且无力赔偿对方损失,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刑满释放后,其父仍未能支付这笔赔偿款,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小王被弃录。

小王不同意公司的弃录理由,提出其父亲虽有不良行为,但法律法规并没有对企业录用人员有这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公司以此为由拒绝录用缺乏法律依据。公司的回答是:法律法规虽对此没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但其本着择优录用原则决定弃录同样不为法律所禁止。

【评析】

公平、平等是社会主义的重要法制理念,公民有同等的就学、就业权。但国有企业录用员工时,在同样都符合录用标准的情形下,有自主的择优录用选择权利。

本案中,该公司设置的择优录用原则,同样是适用所有的入职申请人,并非只对某一个入职的申请人。因此,该择优录用原则与标准同样体现了公平、平等原则。

杨学友 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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