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为了牟利,我弟弟在违章被扣分司机与没有被扣分司机之间做起了“中间商”:让没有被扣分或被扣分不满12分者,“卖分”给在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违章扣分达到12分及其以上的司机,使其逃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自己从中赚取介绍费。
我弟弟前后共提供过27次服务,获取中介费6万余元。不料,近日我弟弟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请问:这是为什么?
读者:付海珍
付海珍读者:
你弟弟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这就是说,只要有上述规定所列四类行为之一,便构成非法经营罪。而你弟弟的行为恰恰与第(四)项吻合:
一方面,你弟弟通过介绍“卖分”、“买分”,从中收取“介绍费”,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另一方面,你弟弟将不能进入市场流通的交通违章罚分,作为一种商品交易,让未违章扣分者或者扣分不满12分者获取不当利益,让道路交通违章人员逃避应有处罚,明显属于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扰乱市场管理秩序。
再者,你弟弟的行为当属“情节严重”。
此外,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案中,你弟弟促成交易27次、违法所得数额达6万余元,依据该规定,当属罪责难逃。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