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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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赠送情人12万元 妻子起诉讨还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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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5月1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丈夫赠送情人12万元 妻子起诉讨还一半

 

谁都没想到,一向恩爱的琳娜与小伟夫妻竟会在结婚8年后离异。要说离就离吧,各走各的路就行了。可是,丈夫小伟在婚姻存续期间送给情人小阳的12万元,不仅引发了小伟与小阳之间的矛盾,琳娜知情后也加进来讨账。近日,经法院终审判决,琳娜讨回了其中的6万元。

丈夫花心被发现

违背承诺把婚离

琳娜与小伟于2009年5月1日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子女。2017年7月,琳娜意外发现小伟行踪可疑,经调查发现他与小阳存在不正当关系。事情败露后,小伟被迫向琳娜出具《离婚承诺书》。

该承诺的主要内容是:小伟认识到自己错误严重,故作如下承诺:一、小伟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必须向琳娜公开,小伟通过银行转款必须经琳娜同意,否则视为故意转移财产,相应款项视为琳娜的个人财产。二、如果由于小伟的过错导致离婚,小伟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净身出户,同时承担所有外债。

岂料,小伟作出承诺没多久便旧病复发,并被琳娜抓个现行。于是,二人于2017年11月24日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作如下分割:车辆归小伟所有,所有首饰归琳娜。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如任何一方对外负有债务自行承担。

丈夫情人闹矛盾

因为钱财起纠纷

离婚一年后,小伟与小阳正式结婚。但是,二人仅仅过了9天就离婚了。这一次,小伟又与小阳签了一份离婚协议,协议载明双方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无共同财产。

不过,小伟在2017年9月22日至10月26日即未与琳娜离婚时即向小阳转款18万元。 为讨还该款,小伟诉请法院判令小阳予以归还。法院认为,小伟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小阳存在借贷合意,二人之间不存在借款的事实,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小伟上诉后又被二审法院驳回。

琳娜获悉小伟向小阳转款后亦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小伟赠与小阳的上述款项无效,同时判令小伟、小阳共同向其返还该款项。

法院认为,小伟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且对其民事行为能产生法律后果作出判别。因本案系赠与行为,小伟在其意思表示并交付标的物后,其赠与行为便发生效力。此外,《离婚协议》载明小伟与琳娜的共同财产为车辆及首饰、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小伟与小阳之间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据此,判决驳回琳娜的诉讼请求。

离婚协议有效力

侵害财产须返还

琳娜不服原判提起上诉。她认为,根据《离婚承诺书》,小伟擅自转移的财产应视为她的个人财产,在小伟违背夫妻之间忠诚义务且损害其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其有权主张返还。

小伟辩称,其将钱全部转给了小阳,应由小阳返还。小阳辩称,其与小伟不存在赠与关系,且有证据证明争议款项中已有6万元还给小伟,本案争议款项只有12万元。另外,其与前夫离婚后认识了小伟并开始同居生活,期间,小伟否认与琳娜存在婚姻关系并向其转账12万元。其与小伟结婚后,因其罹患癌症二人协议离婚。因其行为不违反公序良俗,小伟与琳娜有串通起诉她的嫌疑,故请求驳回琳娜的上诉请求。

法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承诺书》反映出小伟、琳娜曾以离婚为条件就财产分割达成合意,双方在登记离婚时又签订了《离婚协议》。由于《离婚协议》与《离婚承诺书》在财产分割内容上存在差异,根据前述规定,法院认定《离婚协议》对二人产生约束力,《离婚承诺书》没有约束力。

小伟向小阳转账12万元的行为发生在其与琳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婚姻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该款项应认定为小伟、琳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小伟的转账行为未经琳娜同意,且该行为系赠与,故其侵犯了琳娜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共同享有权和平等的处分权。

由于小伟与琳娜已经离婚,共有基础丧失,琳娜按一般财产分割原则可以分得12万元中的6万元。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原判,由小阳向琳娜返还6万元。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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