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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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收费高于价签标价 消协依法监督促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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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0年5月1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超市收费高于价签标价 消协依法监督促其整改

 

近日,吴先生在通州区一家大型超市购物时发生一件这样的事儿:一款面包的价签上写着“原价7.4元,现价4.75元”,他认为4.75元的价格很实惠就拿了一个,但结完账却发现其中存在猫腻,超市收取的价格是原价7.4元。这让吴先生无法理解,于是,他又回到该超市询问服务台工作人员。

服务人员解释说:“4.75元是面包的会员价格,非会员只能享受7.4元的价格。”听完此话,吴先生再次来到他购买面包的货架旁核实价格,结果发现价签上根本没有会员价这个提示。于是,吴先生掏出手机,拍下价签和购物小票的照片,之后,再次找服务人员说明情况。这时,另一位服务员前来解释说:“是超市工作失误标错了价签。”最终,超市为吴先生办理了退货。

吴先生就此向北京市通州区消费者协会进行了反映,并提供了价签照片和购物小票,要求超市对价签管理工作进行整改,避免更多的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

通州消协在吴先生提出诉求后,立即联系了该超市,并提出如下要求:立即修改面包商品价签,并检查整个超市的商品价签,必须做到明码标价,诚信经营;主动向消费者道歉;可以按照标注价格售卖给吴先生该款商品。超市负责人对这些要求没有异议。两天后,吴先生再次去该超市购物时发现价签已经整改。

本案中,吴先生并没有提出赔偿请求,只希望得到一个公平合理的解释,希望更多消费者的权益不受到损失。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依法享有公平交易和获得赔偿的权利,并且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经营者的义务有相关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本案中的超市经营者,其行为明显存在过失,“工作失误”不能成为其推卸责任的理由。如果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就有要求超市为此进行赔偿的权利,超市也应当承担这个责任。

因此,通州区消费者协会提醒消费者:消费者在超市购物时,要观察价签标价和促销宣传,结账后留好小票,要比较广告促销价、价签标价和结账价格,遇到广告促销价格、标签价格与实际收费价格不一致时,应当及时与商家交涉,如果交涉不成,可向消费者协会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本报记者 赵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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