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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未按约提供服务被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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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5月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物业未按约提供服务被罚万元

 

本报讯(记者 周美玉 通讯员 刘嘉豪 赵新忠)《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5月1日正式实施。昨天记者获悉,因物业服务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延庆区住建委依据《条例》对其进行处罚,开出了延庆区首张罚单。

5月2日上午,在延庆区儒林街道康安社区23号楼外,执法人员发现一辆电动三轮车正在通过私拉出来的插线板进行充电,执法人员随即对业主违规行为进行劝阻。

“私拉电线为电动车进行充电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新实施的《条例》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等不得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等充电。”执法人员责令业主立即整改违规行为。如拒不改正的,将上报消防救援部门,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该业主表示即刻停止私拉乱接行为。

同日,执法人员在延庆区香水园街道双路北社区,发现部分楼外墙墙皮、墙砖出现脱落现象,23号楼地下室消防疏散指示灯出现破损,23号楼5单元楼道卫生清扫不及时。对照《条例》,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属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该物业服务企业开出一万元的罚单,并要求其7日内完成整改。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协同相关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实施规范相关主体职责和行为,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延庆区住建委执法人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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