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领域,包工头承包了劳务工程,带着一批工人一起干,施工中不慎受伤,包工头能否要求工程承建单位和业务发包方赔偿?近日,法院在审理的案件中判定:包工头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专家建议,应进一步规范建筑领域用工,杜绝包工头的用工形式。(5月6日《工人日报》)
在建筑领域,“包工头制度”很为常见,虽然早在10多年前,原建设部就出台文件提出3年内逐步取消建筑劳务领域的包工头,农民工将基本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直接吸纳。而2019年由住建部和人社部下发并实施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建筑企业不得聘用未登记的建筑工人。这就杜绝了包工头用工形式。但现实中,包工头用工形式在一些施工中还普遍存在,是一种不规范用工痼疾。
所以,包工头用工形式,对包工头、工人来说,都并不是好事,都可能损害到他们的权益。而有些时候,工人还算是包工头的工人,包工头要为工人负责,但包工头因为没有与工程承建单位和业务发包方签订相应劳动合同,包工头权益受损时,却无人赔偿,这让包工头成了那个更容易“受伤”的人。
要杜绝包工头用工形式,这样才有利于保护好劳动者权益。对此,需要监管部门能够加强对劳务企业的监管,促进劳务企业规范化、法制化,对于仍然实行包工头用工形式的企业,要予以相应惩戒;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根本上铲除滋生包工头用工形式的土壤。
“包工头受伤无人赔偿”,进一步暴露了包工头用工形式的严重弊端。从施工单位、包工头到农民工,要以规范用工为纽带,建立一种合法的劳动关系,不管是包工头还是农民工,才不会成为弱者,才不会成为容易“受伤”的人。
□戴先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