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生活
3上一版  下一版4
 
公积金免费短信提醒服务 今起上线
比选结果公示
严把“四个关口”加强移动端互联网广告监管
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 20年后投诉不过时效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下一期4
3上一篇 2020年4月1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 20年后投诉不过时效

 

近日,冯先生向本报咨询说,他今年56岁了,经查,1990年4月至2000年3月期间公司未依法按时足额为他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为此,他向人社部门投诉,请求责令公司予以补缴。

可是,人社部门给冯先生的答复是,其投诉时间超过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查处期限不予受理。同时,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不再查处单位的违法行为。

律师说法:

据冯先生讲述,他今年1月底向人社部门递交投诉书:他于1990年4月入职该公司,2000年3月因工作调动而离开。而公司在此期间未依法按时足额为他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请求人社部门责令公司为其依法申报补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人社部门给他的答复是: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其要求公司补缴1990年-2000年社保费一事已经超过2年规定期限,本机关无法解决。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陈君玉律师了解相关情况后说,人社部门的答复是错误的。本案中,准确把握和理解冯先生的真实意思,是正确适用法律法规的前提。综合案件事实,把冯先生的投诉请求理解为请求“责令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更符合他的真实意思。

《社会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第63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5条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陈律师认为,按照冯先生的本意,其投诉请求责令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人社部门负有查处该事项的法定职责。对于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或补足,至今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予以时效限制。由于社会保险费的责令缴纳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查处并非同一概念,所以,人社部门适用该规定不受理冯先生的投诉属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本报记者 赵新政

 
3上一篇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劳动午报社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0849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