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周美玉)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企业等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自4月10日起实施。
按照规定,企业等市场主体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变更等登记业务时,其登记的住所为依法以默示方式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企业等市场主体可以在北京市企业登记e窗通服务平台“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专栏中另行填报其他地址,作为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法院优先向其自行填报的地址进行送达。企业等市场主体参加诉讼后还可以通过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向法院确认涉诉具体案件中本单位的送达地址信息。企业等市场主体就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接收送达法律文书的效力,通过相关程序提出异议的,法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审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