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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4月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有协议有社保 为何没有劳动关系?

 

凭借写作能力强且在网络应用与媒体运营方面比较熟练,汪兴(化名)与一家公司签署了合作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公司需向其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

岂料,合作没多长时间双方即发生争议。汪兴认为,公司与他签署的协议名为合作,实际上是劳动合同,因此,他请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同时要求公司向他支付工资报酬。可是,仲裁及法院3月30日作出的终审判决均未支持他的请求。

合作关系破裂

引发双方争议

2018年12月28日,汪兴作为甲方与乙方的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该协议载明:本着利益捆绑、长期共赢的目的,双方签署该协议。双方的合作方式是:由公司注册成立自媒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微信公众号、微博等,该自媒体由双方共同经营。对于自媒体的收益,双方约定以分成方式分配。

双方在合作协议上还约定:汪兴全职管理自媒体时,公司每月向其支付5000元管理费,期限为3个月;兼职管理时,公司不支付管理费。3个月内,若汪兴管理能力无法满足公司需要,公司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与此同时,公司还与汪兴约定了禁止以任何形式往自己私人公众号、个人微信号、其他关联自媒体导流,各项营收统一从公司走账及竞业禁止等内容。

上述协议签订后,公司一直未注册新的微信公众号,也没有向汪兴支付管理费。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1月11日,公司持续通过微信就工作总结与计划的提交、发文的时间等与汪兴进行交流。期间,公司还为汪兴配备了进出办公区的门禁卡。

2019年4月,双方发生争议。协商无果后,汪兴向公司发送律师函,以公司未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因无劳动关系

索赔未获支持

汪兴说,他在律师函中注明,由于公司未向其支付劳动报酬,擅自收回他本人工作所用微信账号,导致其无法工作。因此,他结合与公司沟通的情况,请求仲裁机构裁决确认公司与他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由公司向其支付被拖欠的工资报酬。

仲裁机构审理查明,双方签署合作协议时,公司人事经理曾问汪兴要不要缴社保?若缴社保可挂靠在另外一个非公司的账号上,费用自己承担。汪兴当即表示同意,并表示社保和公积金均需缴纳。就这样,公司为汪兴缴纳了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的社保和公积金。相应款项,是从公司广告部结算款分配给汪兴的钱款中扣除的。

此外,在考勤记录中,汪兴没有参加2019年3月和4月的考勤,公司标注的原因是离职。由于仲裁裁决未支持汪兴的请求,他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否系劳动关系,需要从外部和内部两个视角进行审查。从外部看,劳动关系是一种具有紧密的人身和财产从属性的社会关系,劳动者受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束,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挥命令、检查考核等劳动管理,并且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生产组织体系中,从用人单位处获取劳动报酬。从内部看,劳动者出让劳动力的支配、使用权给用人单位,获得作为对价的劳动报酬,而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获得对相应劳动力的支配、使用,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之间存在劳动与报酬交换的合意。

本案中,双方之间的人身与财产从属性较弱。从协议约定看,双方对合作的职责分工作了明确划分,汪兴负责自媒体的内容生产、留言回复,公司负责指导生产内容、提供涨粉服务,并确认收入统一从公司走账。为履行该协议,汪兴需要进出公司的办公场所,公司为其配备办公区门禁卡合乎情理。从微信聊天记录看,汪兴提交工作总结与计划给公司,双方对发文时间等进行交流,属于对上述协议内容的履行。公司虽为汪兴缴纳了社保和公积金,但从缴纳前后的沟通经过看,系经公司建议、汪兴同意后的挂靠式代缴,相关费用中的单位和个人负担部分均由汪兴负担。

由于公司对仲裁时提交的考勤记录表所载内容的解释比较合理,从双方合作协议的约定及履行情况看,二者之间的人身从属关系比较松散。另外,双方对营收收入的分成方式属于合作分成,不同于一般劳动关系项下的提成工资或绩效奖金等。况且,汪兴还是用自己结算的营收收入支付了社保和公积金的单位及个人费用。由此来看,双方之间在财产关系上的从属性也不明显。

再者,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无论是对工作内容进行交流,还是对营收进行结算,双方均未体现出彼此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即使双方已经发生争议,汪兴发给公司的律师函也认为双方系“合作关系”,解决的是“因合作产生的争议”。

由此,法院认为,虽然汪兴与公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实际从事的劳动也是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但双方的关系不具有明显的人身与财产上的从属性,也未显出明确的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故不能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对于汪兴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驳回汪兴的诉讼请求后,汪兴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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