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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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劳动者工资权益不容侵犯
流行病学科普图书热卖的多重意义
愿抗疫带来 医患关系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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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社区建设 应当以人为本
抗疫“黑科技”为医疗发展提供新契机
不要沉迷于 “虚拟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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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劳动者工资权益不容侵犯

 

疫情防控给各行业带来不小影响,更给劳动关系领域带来新挑战。越是在此特殊时期,越需要劳动关系双方精诚团结、共克时艰。当然,面对一些劳动争议,一方面需要双方多些协商与沟通,多些人性化纾解之道;另一方面也需要双方在法律边界内行事。

随着复工复产的不断推进,劳动者工资、补贴发放标准日益受到关注。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针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工资、补贴发放标准事项作出解读,提醒用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疫情期间新出台的相关政策履行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相关义务。(3月22日 《法制日报》)

疫情之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谓各有难处。但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一则工资是劳动者养家糊口的资本;二则这也影响着劳动关系的稳定,以及复工复产的顺利进行。在此情形下,工资可否降低或延期发放,劳动者居家办公的如何发放工资等这些问题,不仅需要认真对待,而且也需要法律的进一步护佑。

具体来看,以劳动者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返岗,亦无法居家办公为例,根据法院解读,劳动者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返岗,用人单位应优先安排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用人单位安排年休假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还如,对于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劳动者,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等等。

保障疫情下的劳动者工资权益,关键是用工单位增强法律意识,切实尊重劳动者的权益。无论是加班工资还是值班工资,用工单位应积极给予保障,这也是应担负的法定责任。而且,根据相关规定,对于感染新冠肺炎的劳动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用工单位唯有遵法行事,劳动者权益才会更有保障。

同时,也需要政府政策保障。比如,浙江省规定,企业复工的时间是2月10日。2月10日以后,如果职工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可以参照国家和省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如此,也可以让劳动者工资更有保障。

另外,从劳动者自身来讲,也应该增强法律维权意识。尤其是,当前一些“赋闲在家”的快递员、网约车司机、餐厅服务员等成为“跨界员工”,这种“自我重组”的方式,虽然可以满足社会需要,但是这些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也须引起重视。于劳动者而言,不仅要注意自身权益的保护,更重要的是懂得借助法律武器维权。

疫情防控给各行业带来不小影响,更给劳动关系领域带来新挑战。越是在此特殊时期,越需要劳动关系双方精诚团结、共克时艰。当然,面对一些劳动争议,一方面需要双方多些协商与沟通,多些人性化纾解之道;另一方面也需要双方在法律边界内行事。同时,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也应强化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指导服务,以确保劳动关系双方权益更有保障。

□杨李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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