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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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疫情突发事件“物业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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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审议
应对疫情突发事件“物业有责”

 

本报讯(记者 周美玉)昨天,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荣梅作了关于《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其中规定,发生突发事件,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要求服从政府统一指挥,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落实应急预案以及各项应急措施。

其中,关于应对突发事件的物业管理责任,有意见提出,当前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中,做好各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很有必要。对此,草案规定,发生突发事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各项紧急措施,指导物业服务人开展各项应对工作。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要求服从政府统一指挥,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落实应急预案以及各项应急措施。

此外,草案规定了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法制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临时性、过渡性定位,以及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职权有限性。明确了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确有困难未成立的;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另外,对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明确其任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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