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周美玉)在对企业的监管执法过程中,针对涉企检查部门多、频次高、干扰企业正常经营的问题,应当采用联合检查的方式,由牵头部门组织、多部门参加,按照同一时间、针对同一对象,实施一次检查。昨天,《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其中,对企业开办、监管执法不够统一等方面,制定了针对性条款,形成制度性解决方案,切实提高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度。
会上,市司法局局长李富莹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草案作说明。在企业开办方面,条例草案明确,设立一般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的,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即时办结,并根据需要一次性向申请人提供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营业执照、公章和票据;不能即时办结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在行政审批方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承诺符合办理条件的,政府部门直接作出同意的决定;对于未履行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决定,并将有关情况纳入本市信用信息平台。
为保障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条例草案进一步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方式。针对涉企检查部门多、频次高、干扰企业正常经营的问题,明确本市在现场检查中推行行政检查单制度,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行政检查单实施现场检查,不得擅自改变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标准。对监管对象实施多项监管内容检查的,应当采用联合检查的方式,由牵头部门组织、多部门参加,按照同一时间、针对同一对象,实施一次检查,完成所有检查内容。
这次新冠肺炎疫情对于经济社会影响较大,很多企业出现经营困难。市人大财经委认为,面对经济下行压力和突发事件对企业经营的重大影响,建议增加为企业纾困的相关内容。具体表述为:“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企业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