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周美玉)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等严重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行为,将依法受到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2月7日,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定》通过。《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明确了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包括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健康监测和管理,按照属地政府要求组织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
《决定》明确了个人在疫情防控中的法定义务,包括服从、配合、协助疫情防控指挥和安排,依法接受调查、检验、隔离等防控措施,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不参加聚会和集体活动等;从疫情严重地区回京人员应当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医学观察或者居家观察,主动报告健康状况,配合相关服务管理。如果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及时前往发热门诊就医,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新冠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医疗机构或者政府规定的基层组织报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依法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或者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