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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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房需制定售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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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核准及备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印发
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房需制定售房方案

 

本报讯 (记者 盛丽) 记者近日从北京市住建委了解到,《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核准及备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已正式印发,明确单位出售公房需制定售房方案。

《通知》提到,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应依据本市房改统一政策和单位实际情况拟制房改售房方案。售房方案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其中市、区属一级单位房改售房方案经党委(组)或董事会等本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并报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级及以下单位的房改售房方案,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售房单位再持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和单位隶属关系的情况说明到房屋所在地的区房改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通知》要求,房改售房方案中应包括政策及执行依据、售房范围、购房条件、售房价格计算方式、优惠政策、维修管理等内容。与此同时,方案附件里还得包括三项资料:一是所售房屋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无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交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确权证明”;采取具结方式的,提交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具结保证书》;二是所售房屋及购房人情况明细表,明细表载明购房人姓名、身份证号、参加工作时间、房屋地址、建筑面积、分配入住时间、购房人及其配偶已购或承租其他公房情况、房价款等;三是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或相关材料。

对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因重组改制等原因持原单位房屋产权证书办理核准和备案的,《通知》也规定,售房单位须提交重组改制或名称变更后的单位或原单位的上级单位出具同意承担原单位相关权利义务的情况说明,并提交单位改制或更名的相关文件材料。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其售房核准和备案工作由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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