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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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百般狡辩被判付补偿3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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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总经理发基本工资是因为没钱、不发绩效工资是因为效益低、不报销垫付款项是经营困难、不支付年假工资是其没参加考勤——
公司百般狡辩被判付补偿32万

 

年近40岁且富有管理经验的郎迪(化名),连做梦都没想到自己会中公司的“圈套”。当初应聘时,他觉得公司多元化经营是不错的选择,与老板、股东也能谈得来,于是就留了下来。但是,经过20个月的磨合,他彻底失望了并义无反顾地提出辞职。

“我在职期间只发过10个月工资,工资数额也比合同约定的低。为追回被拖欠的工资、少发的工资、报销自己垫付的款项,我找老板商量但被拒绝。”郎迪说,老板拒绝的理由除了公司没钱、效益差不能支付之外,还特别强调一点,那就是他作为总经理没有按照规定参加考勤。因没有考勤,公司不知道他上班没有、该不该休年假,当然就不能发工资了!

听到这些不讲道理的话,郎迪干脆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申请,要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欠薪、报销相关费用。岂料,公司无理也要搅三分,一直将官司打到二审。1月13日,法院终审判令公司向其支付工资差额、欠薪等各项补偿32万余元。

满打满算工作20月

员工仅领10月工资

郎迪是四川省郫县人。2017年2月1日,他经过多重考核顺利入职北京一家公司,岗位是总经理。在2017年2月至2018年11月期间,他还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合同约定,他的月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18000元+绩效工资12000元。

郎迪说,这家公司名为科技公司,实际上徒有其名。该公司的经营范围虽然包括技术推广服务、仓储服务、货运代理,还可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及外商来华广告,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但其最拿手经营项目是销售蔬菜、水果、花卉,同时做一些日用品、电子产品买卖。

“说起来很可笑,这家干什么都不行的公司似乎还是一家万能公司,天下没有它干不了的事。我到公司后发现,它不仅卖文具、化妆品、厨房用具、钟表、眼镜、箱包、首饰,还销售汽车、汽车配件。它既从事软件开发,还能搞旅游信息咨询和企业管理咨询。既搞票务代理、批发零售图书、报纸、音像制品,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郎迪说,业务如此庞杂,肯定都做不好、做不精。

由于缺乏主营业务,公司效益一直不好。反应到工资水平上,郎迪说,他在公司工作20个月,只发了10.5个月的工资。即使这些月份,工资也没有足额发放。

员工索要被欠工资

公司无理也要狡辩

看到公司没有发展前途,朗迪决定辞职离开。在离职之前,他算了一笔账。其中,包括近10个月的欠薪、未足额发放的工资差额、应报未报的垫付款项。他认为,这些钱是公司应当向他支付的。

郎迪说,他的绩效工资,是根据他所在部门的绩效平均水平计算的,其所在部门的绩效打分由他负责且不低于70%。对该项主张,郎迪不能举证证明,但他说一直是这样执行的。

在法院庭审时,郎迪举证证明其在职期间已发放的10.5个月的工资并有银行流水为证。公司虽认可此为郎迪的工资,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不过,公司未举证证明支付郎迪工资的明细。

公司辩称,郎迪的工资之所以低于合同约定的数额,是因为没有绩效工资。而绩效工资的发放是根据公司业绩和考核浮动发放的,没有不低于70%的规定。因为绩效太低,所以,郎迪的绩效考核工资没有发放。此外,没有给郎迪发放基本工资,是因为公司没钱。

为证明郎迪的绩效情况,公司提交了“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任务完成表”,该表未显示郎迪的姓名,也没有公司或郎迪予以确认的信息,郎迪对此证据不予认可。

对于未休年假工资,公司认为,郎迪未参加公司考勤,不能证明其是否在岗工作,也不能证明其工作时间的长短,所以,不能发放。对此,郎迪主张其上班为不定时工作制,无需考勤,他正常提供劳动至2018年10月31日。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郎迪提交工作邮件、申请与报告、微信聊天记录等为证。而公司不认可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公司主张郎迪为标准工时制度,也需要考勤,因郎迪在2018年1月至2018年10月期间无正常考勤,无法证明他在持续工作,这也是不为其支付工资的原因之一。

为证明该项主张,公司提交落款时间为2018年5月30日的“关于严肃考勤纪律的通知”及“公告已读状态”系统打印件为证。郎迪对此不予认可。

法院查明欠薪真相

判令公司足额补偿

郎迪主张其在职期间存在169358.44元报销款未报销。为此,他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该记录显示其向老板催促解决费用和工资问题。同时,还有电话录音光盘及文字整理稿,主要内容是:郎迪询问未报销金额是否为103958.44元,公司账务负责人回答“嗯”。

此外,还有结账单、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照片打印件、签单协议。其中,签单协议显示:公司与某饮食公司约定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郎迪、老板享有在西三旗店的签单权,吃饭之后不用即时结算。

公司不认可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虽认可电话录音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对于签单协议,公司只认可其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称其“只能证明公司在那里消费了,无法证明是因公消费。”此外,对结账单、增值税发票照片打印件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公司也不认可。总共算来,郎迪提交的金额为85258元的报销单据不符合公司报销制度,不予报销。

法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公司主张郎迪为标准工时制度应进行考勤打卡,但其提交的考勤制度显示时间为2018年5月30日,“公告已读状态”系统打印件亦不足以证明该制度已向郎迪合法送达,对其主张法院不予采信。结合郎迪的岗位特点,对其适用不定时工作制,无需考勤打卡的主张予以采信。

郎迪主张其在职期间正常提供劳动,公司未足额支付其工资,并提交工作邮件、申请与报告、微信聊天记录等为证。公司虽不予认可,称其在相应期间未正常提供劳动,但未提交有效有力的反驳证据。且公司自认未足额支付基本工资是因为公司没钱,结合郎迪提交的证据,对郎迪其正常出勤至2018年10月31日、公司未足额支付其工资的主张予以采信。

公司对郎迪的绩效考核情况负有举证责任,其虽提交“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任务完成表”为证,但该证据未显示郎迪的姓名、公司或郎迪予以确认的信息,无法证明其关于郎迪未完成业绩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公司未举证证明支付郎迪工资的明细,故对郎迪关于已支付工资为10.5个月工资的主张,法院予以采信。郎迪虽主张其业绩水平不低于其所在部门的70%,但未举证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因郎迪的绩效工资为浮动工资,与公司经营状况及其业绩完成情况有关,其亦称公司后期“经营状态出现异常”,故法院认为以郎迪在职期间已发工资的平均数核算其工资差额及未休年假工资为宜,即20927.86元。经核算,公司应依法支付郎迪在职期间的工资差额219742.53元。

根据郎迪提交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可以证明其每年享有5天年休假。因公司未安排其休假,故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5395.21元。

郎迪提交的未支付明细,显示有公司的公章,公司亦认可该公章,其虽不认可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但未提交反证,故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该证据显示收款方为郎迪的金额为86247.54元,故公司应向其支付该款项。对于其他报销款项,因郎迪不能证明系其为公司工作而支出,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公司应向郎迪支付在职期间工资差额219742.53元、未休年假工资15395.21元、未报销款86247.54元,三项合计321385.28元。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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