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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将共建超标排放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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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1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请大会审议
京津冀将共建超标排放信息共享平台

 

本报讯(记者 周美玉)昨天上午,《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请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清在会上作了关于条例草案的说明。条例草案规定,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共同建立京津冀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共享平台,对机动车超标排放进行协同监管。

截至2019年底,全市机动车保有量已经达到636万辆,是全国机动车保有量最高的城市。此外,外埠进京货车日均约3万辆次,长期在京使用的外埠客车有100余万辆,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4至6万台。2018年源解析显示,在细颗粒物(PM2.5)本地排放中,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移动源”排放占比达45%,已成为本市PM2.5的首要来源。其中,尤以重型柴油车排放量居高不下。

超标排放车辆由于超标上路行驶的违法成本低,导致车辆超标受到处罚后未经维修复检仍旧上路行驶的现象较为普遍;同时,当前柴油车排放超标及重复上路行驶的情况大量存在,与重点用车单位相关负责人重视不够有关。

对此,条例草案提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或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符合相关排放标准。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拟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在10日内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并复检。对逾期未维修复检而又上路行驶的,拟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还可以暂扣机动车行驶证。

据相关部门估算,相对于汽车而言,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更为严重。为了加强管理,条例草案补充了相关制度设计,设定了信息编码登记制度,明确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进行基本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排放检验信息等信息编码登记。未经信息编码登记或未如实登记信息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每台5000元罚款。

张清介绍,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移动源排放的污染治理,是京津冀协同治理大气污染的一项重要内容,三地制定相对统一的规范,有利于推动实现京津冀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发展与协同治理。为此,条例草案设专章规定了区域协同的具体措施。条例草案规定,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共同建立京津冀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共享平台,对机动车超标排放进行协同监管。同时,共同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登记管理系统,按照相关要求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监管。

此外,条例草案规定,执法机关应当将当事人违反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气体排放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的情况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政机关根据本市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拟对其采取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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