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驾车行至某加油站附近,因过度疲劳车辆驶入左侧行车道,将行人唐某撞伤。当时,董某忙着送医,忘记了报案。
董某在医院交费后,跟唐某的家属一同在抢救室外等待。当晚9时许,唐某由于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董某得知这一讯息后离开医院,连夜跑至外地躲避。
3个月后,董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检察机关指控董某违章驾驶,对交通事故负全责且造成1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
那么,董某将唐某送到医院后逃跑,也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吗?
法律评析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据此,“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8)严重超载驾驶的。
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刑法理论,成立“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1)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情节属于定罪情节,不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2)实施了逃跑行为。“逃跑”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既包括从交通事故现场逃离,也包括事后逃逸。也就是说,行为人在电话报警后、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警部门处理过程中,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也属于交通肇事逃逸。(3)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4)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逃避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法律追究的故意和目的。如果行为人是怕受害方或者其他围观群众对其进行殴打等而逃跑,逃跑之后能够通过报告单位领导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由于其主观目的不是为逃避法律追究,故不构成逃逸。
本案中,董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将受害人唐某送往医院,虽然积极履行了救助义务,但之后并没有立即投案,在得知唐某死亡后连夜逃到外地躲避数月,显然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应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如果董某不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法院就要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
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