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赵某就职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赵某每个季度必须完成一定数额的销售任务。第一个季度下来赵某所签保险单寥寥无几。为了保住工作,赵某更加努力,第二季度的销售业绩比第一季度有所提高,但比公司的定额还是差了不少,公司主管口头通知他说,鉴于他连续半年都不能完成公司的任务,决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请他在3天内办好离职手续。赵某提出自己的劳务合同是1年,提前解除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公司以赵某不能胜任工作且事先又提醒过他为由拒绝支付。于是赵某打电话咨询龙泽园公共法律服务站,这种情况自己应该怎么办?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务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26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赵某没有发生该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解除与赵某的合同并无法律依据。公司认为赵某不能胜任工作,但并未对赵某进行调岗或培训,那么公司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且因此依据法律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违法,赵某可以向劳动行政机关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