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两个月前,我与一家公司分管销售的副总因工作发生争执,副总见我得理不饶人,根本不顾及我的面子,一气之下呵斥我“滚蛋”。我基于此处不留人自有留人处、没必要在一个树上吊死等原因,当即赌气拂袖而去,甚至没有与公司办理离职手续。
近日,我回到公司要求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公司不仅否认副总让我“滚蛋”,还认为我是擅自离职,并因此拒绝支付赔偿金。
请问:如果我没有证据加以证明,公司究竟应否支付赔偿金?
读者:肖慕容
肖慕容读者:
公司有权拒绝向你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该规定表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那么,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应当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也指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上述规定表明,如果用人单位已经解除劳动合同,却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相应行为具有合法性,或者虽有证据但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必须由用人单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其中当然也包括支付二倍赔偿金。如果用人单位不承认解除劳动关系,而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已经口头解除,则应当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不能举证或者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则必须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与之对应,正因为公司否认曾口头宣布让你“滚蛋”,也就是不承认解除劳动合同,而你又不能举证证明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所以,你无权向公司索要赔偿金。
本案的教训在于,当被用人单位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出具书面通知,或者向用人单位送达载明自己离职原因的书面通知,切不可赌气自行离职,进而导致因口说无凭造成权利受损。
廖春梅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