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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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躲避行人机动车受损 行人虽过错也可以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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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9年12月1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为躲避行人机动车受损 行人虽过错也可以免赔

 

编辑同志:

半年前,因为行人黎某横穿公路,快速驾车行驶的我为避免与其相撞,猛打方向后小车驶出车行道外右侧人行道,并与绿化带一棵大树发生碰撞,导致小车受损。

经交警部门认定,我和黎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因黎某拒绝赔偿损失,我曾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黎某承担50%维修费用,但近日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请问:黎某明明有过错,为什么却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王媛媛

王媛媛读者:

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即黎某确实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且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只规定了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并未规定此种情形下非机动车、行人对机动车一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即加害人(侵权主体)只能是机动车一方,即使机动车一方存在损害,因非机动车一方或行人不是侵权人,对机动车一方的损害也不承担责任。

另一方面,《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即从特殊侵权中的风险控制角度上看,鉴于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行的交通工具,由于本身具有极大的危险性,侵权责任人同样只能是车主或驾驶员,且只能是在他人故意的情况下才能免除车主或驾驶员的赔偿责任。作为车主或驾驶员就车辆损失可以通过购买车辆损失险等方式实现风险预防,而不应当将相应的风险转嫁给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

颜东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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