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昌平区流村镇某村的王某某在昌平区某公司工作了两年,去年由于公司业务忙,他一直未休年假。今年9月,由于家中父亲生病需要照顾,他想起去年年假未休,就想申请将未休的年假一起休了,多照顾父亲几天。但公司以“年假不休,过期作废”为由,只批准了当年的年假。王某某也很茫然,来到流村镇公共法律服务站咨询,到底年假未休作不作废?
法律分析: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9条、第10条的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年度内未休完年假过期作废的规定应是错误的。根据王某某的情况,他第一年未休过年假,公司也未支付他年休假工资报酬,故公司所说的年假过期作废一说是不合法的。工作人员建议王某某再跟公司谈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