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一个月前,我丈夫在驾驶小车时因车速过快并占道行驶,在拐弯处遇相向而来的大型货车避让不及,致使两车相撞后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我丈夫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撞击时,车上安全气囊并没有爆开弹出,即未能发挥保护作用。
经有关机关鉴定,如发生事故时安全气囊能够爆开弹出,至少不会造成死亡后果。因小车购置不足三个月,我曾以安全气囊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车行赔偿,但遭到拒绝,其理由是安全气囊偶尔没有爆开弹出属于正常现象,即使有质量问题,也因车行非生产厂商而无权向其索赔。
请问:车行的观点对吗?
读者:陈欣琴
陈欣琴读者:
车行的观点是错误的。
一方面,汽车安全气囊未及时爆开弹出构成产品缺陷。
汽车安全气囊属于汽车被动性安全保护设施,它要求事故发生时,在一定条件下应当自动爆开,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性保护。一般来说,汽车安全气囊可使头部受伤率减少25%,面部受伤率减少80%左右。如果在发生碰撞时,安全气囊没有爆开弹出,使应当避免的损害未能避免,无疑构成产品缺陷。正因为本案事故发生时,小车上的安全气囊未能发挥应有的保护作用,所以,涉案安全气囊明显属于不合格产品。更何况有关机关的鉴定已经证明若安全气囊能够及时爆开弹出,至少不会造成死亡后果。
另一方面,你有权选择车行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也有同样的内容。即在缺陷产品致人损害之后,受害人可以要求产品销售商赔偿,也可以要求产品制造商赔偿,甚至可以要求产品销售商、产品制造商共同赔偿。
与之对应,在你丈夫已经死亡,且你选择了车行担责的情况下,车行无疑不得以其非生产厂商为由推卸责任。
再者,车行只能赔偿一定损失而非全部。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正因为你丈夫的死亡,与其在拐弯处车速过快并占道行驶,且已经被交警部门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汽车安全气囊未及时爆开弹出只是加大了损害的结果,所以,车行无需赔偿全部损失。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