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各庄街道居民郑某于2019年9月20日和某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国庆节期间,公司安排郑某加班3天。
节后,公司给其他员工先后发放了加班工资,但至今没有给郑某发放,郑某一直忐忑不安,也不敢问公司主管,不知道是否应该有他的加班费用。郑某于是向史各庄司法所进行法律咨询:试用期间到底有没有加班费用?
法律分析:
工作人员告知郑某,我国《劳动法》第44条明确规定,职工正常工作外的加班,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并没有职工试用期内的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的规定。同时,《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该公司因工作需要安排郑某加班,无论郑某是在试用期还是在非试用期间,用工单位都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郑某支付加班费。
因此,郑某要求该公司支付加班费用具有法律依据,其可以依法主张自己的劳动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