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2017年4月入职某服装公司,与该公司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从事服装销售工作。由于张某业务能力突出,销售额比同事高出不少,仅入职一年半就成为了该店铺的“金牌员工”。2019年8月,一家公司想挖走张某做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并给张某开出了高额工资。张某考虑成熟后,向服装公司老板提出辞职申请,但老板认为张某任职还不满三年,劳动合同没有到期,不同意张某离开公司。经过多次协商,老板就是咬住合同不放。张某无奈之下来到龙泽园公共法律服务站电话咨询,这种情况自己究竟应该怎么办?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有协商解除和单方解除两种方式。本案中,张某可以提前30日将辞职的决定通知公司,即可达到解除劳动关系的目的,而不必一定等到合同期满。服务站告知张某,可用向公司邮寄纸质版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待邮件签收后三十日后,即使原单位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张某也可以从原公司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