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盛丽) 近日,市住建委、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与旧版相比,新版细化了合同解除条款,承租人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在承租住房内居住不满30天的,拒绝接受入户检查3次的,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对违规转租转借行为的惩戒,也首次写入示范文本中。
据了解,为保障公租房合规使用,相比于旧版示范文本中6种情形下出租人可单方解除合同的规定,新版中将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的情形细化到16种。
具体来说,当承租人出现以下情形的,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累计3个月以上拖欠租金或累计3次逾期缴纳租金的;逾期支付除租金外的其他费用超过3个月的;逾期超过3个月仍未补足押金或收到缴纳违约金通知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违约金的;擅自改变房屋居住用途或规划设计用途的;擅自装修房屋、安装防盗门、窗户防护网、改变房屋结构和内部设施或添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施,拆改、损坏情节严重或拒绝恢复原状的;将租赁房屋转让、分租、转租、转借他人等,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或占用其他公共租赁住房的;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在承租住房内居住不满30天的;3次故意拖延或拒绝接受甲方或住房保障部门的入户核查、租户信息登记、日常监督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