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5年前,我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先后被派遣到4个用工单位工作。近日,公司提出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我要求按照5年的工作年限,向我支付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公司拒绝。
公司的理由是:因为我一直在用工单位上班,所以,只能分别向4个用工单位索要补偿。同时,由于我在前3个用工单位的工作早已终结,即使公司应当担责,其也只承担在第三个用工单位期间的补偿责任。
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江玉梅
江玉梅读者:
经济补偿年限的确定,实质上就是工龄应当如何计算的问题。通过以下分析可以发现,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方面,劳动者由用人单位安排到用工单位,工龄应当连续计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一方面,连续计算工龄的要求同样适用于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定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也就是说,不管劳动者被怎样派遣,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是不变的。
正因为如此,被派遣的劳动者照样必须适用连续计算工龄的原则。对于你来说,不管你曾被派遣到多少个用工单位,都是由于公司的原因造成的。因此,你计算经济补偿的工龄应当按5年连续计算,费用也应当由公司承担。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