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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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称开办公司骗取投资 虽有借条也属合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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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9年11月1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诈称开办公司骗取投资 虽有借条也属合同诈骗

 

编辑同志:

半年前,常年在外工作的王某回到老家。在宴请同学时,他称自己正准备注册一家资金为3000万元的公司,经营前景相当不错。该经营项目前期资金1800万元已经到位,如果同学想投资入伙,他将给予特别关照。同时,他声称可以向同学出具借条。公司赚了,就参与分红。公司亏了,按月息1.5分连本带利偿还。这样,就能确保同学稳赚不赔。

出于对同学的信任,我们也确实想增加些收入,于是就东拼西凑了320万元交给王某,王某也给我们出具了借条。事后,我们方知王某所诉之事纯属虚构,他将借款在赌场挥霍一空后去向不明。

请问:王某之举是否构成犯罪?

读者:朱薇薇等6人

朱薇薇等读者:

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已与之吻合:

一方面,王某已经实施诈骗行为。

王某虚构注册公司,经营前景相当不错的项目,假称自己已投入大部分资金,以能确保同学稳赚不赔为幌子,吸引同学投资入伙。这是为了取得你们信任,骗取你们的钱款。而你们也正是基于上当受骗,产生错误认识与判断,才交出钱款的。

另一方面,王某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王某在获取资金之后在赌场将借款挥霍一空后去向不明,表明其从一开始时起便没有考虑过还款,从来不想通过正常的经营活动偿还本、息,根本没有以积极态度创造条件还款付息的诚意。这也是合同诈骗罪与一般借款不还的本质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再者,王某必须受到刑事制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鉴于王某的涉案金额高达320余万元,已大大超出了追诉起点,所以,其难逃罪责。

颜东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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