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
您好!
我在单位上班的时候缴纳了19个月的失业保险,现在我失业了。请问:我能领多长时间的失业保险金?地点是北京。
谢谢您的答复。
答: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纳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同时,《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令【2017】190号)》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据此,您缴纳了19个月的失业保险,在北京可以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法条链接: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令【2017】190号)》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一)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四)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五)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费缴费时间按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累计计算。
本市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时合并计算。
不属于1994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实施范围,按照本规定新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的职工,本规定实施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时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