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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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地工资低于注册地, 如何计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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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地工资低于注册地, 如何计算赔偿?

 

读者梁雯雯近日向本报咨询说,她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往外地工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用工地点在外地,工资为不低于当地相同行业平均工资水平,也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一个月前,即梁雯雯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公司突然通知将她解聘,并拒绝给出任何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多次交涉无果,她只得同意离职。不过,在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时,双方又发生了争议。

由于公司注册地工资标准远远高于梁雯雯工作地的水平,所以,她要求公司按注册地的标准向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赔偿金。可是,公司只同意按她的工作地工资标准进行核算。她想知道:公司这样做是否违法?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分析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的做法没有错误,其可以按照梁雯雯实际工作的工资标准计算经济赔偿金。也就是说,梁雯雯不能要求公司按照注册地工资标准计算赔偿。这样做的法律依据是: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分别规定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标准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也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即法律在明确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享有二倍工资索赔权的同时,也对计算基数的上限进行了限制,对事关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注册地的选择作出了明确。

根据上述规定,在计算经济赔偿金时,如果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应当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地点的工资标准执行。如果没有约定地点,一律按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计算。

因此,虽然梁雯雯的合同履行地工资远低于公司注册地,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按哪里的工资标准计算赔偿,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应当按照其实际工作地的工资标准计算赔偿费用。同时,由于梁雯雯领取的工资标准没有低于相同行业的工资水平,也没有低于工作地最低工资水平,所以,在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公司也有权拒绝梁雯雯的要求,不将公司注册地的工资标准作为计算赔偿金的基数。

廖春梅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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