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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立法规定公共场所应建母婴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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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立法规定公共场所应建母婴室

 

新华社电 广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会议29日表决通过了《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对备受关注的公共场所母婴室建设、女职工哺乳权益保护等作了专门规定。

条例规定,在火车站、轨道交通换乘站、长途客运车站、机场等公共交通运输场所,图书馆、博物馆、购物中心等公共文体服务场所,政务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医疗机构,商业经营场所等公共场所,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者日人流量超过1万人的,应当建设母婴室。其中,医疗机构、公共交通运输场所,新建母婴室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已建公共场所应当建设而未建设母婴室的,应当补建。违反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为其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将女职工哺乳时间视同正常劳动时间,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条例还鼓励和支持有条件、有需要的医疗机构设立母乳库,向社会采集母乳,用于临床救治和科学研究,供有需要的早产儿、病重患儿等使用。设立母乳库的医疗机构负责对母乳库进行维护和管理,不得向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者提供捐献母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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