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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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人后只打电话不施救 交通肇事可变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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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9年10月2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撞人后只打电话不施救 交通肇事可变故意杀人

 

编辑同志:

四个月前,我丈夫驾车经过一偏僻处的弯道时,因车速过快,发现行人李某后采取措施不力发生交通事故。我丈夫见李某昏迷不醒,头部有大口子且血流如注,当即拨打了报警电话,但既未通知120,也没有自行或者拦车将李某送往医院。李某最终由于流血过多、未及时救治而死亡。

近日,我丈夫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了刑罚。请问:我丈夫并非想置李某于死地且已经报警,怎么会是故意杀人?

读者:康红秀

康红秀读者:

针对你丈夫“只打电话不救人”的行为,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故意杀人包括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结合本案,你丈夫的行为具备了对应的构成要件:

一方面,你丈夫对李某具有救助的法定义务。

这里涉及到先行行为义务问题,指因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而使他人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防止或者排除危险发生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其中的“立即抢救受伤人员”,正是要求车辆驾驶人应当履行先行行为义务。与之对应,由于你丈夫的违章驾驶行为导致李某伤害后,所产生的义务并非只需打电话报警,而是包括防止更大危害结果发生乃至死亡的特定义务。

另一方面,你丈夫具有放任的心态。

放任指的是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没有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有效地阻止,既无所谓希望,也无所谓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它发生与否,对结果的发生在行为上持一种消极的态度。

本案中,你丈夫已经看到李某昏迷不醒,头部有大口子且血流如注,明知如果不立即送往医院救治,很可能导致其死亡,却能抢救而不抢救,既没有自行也没有拦车将李某送往医院,而是让李某自生自灭。虽然其曾电话报警,且不希望李某死亡,但报警不等于救人,不等于尽了救人的责任。

再者,你丈夫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即李某之死是由于流血过多、未及时救治所致,如果你丈夫能及时送医、不贻误抢救时间便不会造成如此后果。

颜梅生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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